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乙○○等間因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032萬002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5萬4356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