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嘉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9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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