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戊○○複代理人甲○○被告克利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號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中,該專利權之撤銷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案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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