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6號原告 洪新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 郭佳芬
吳建民 被告克利斯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宜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鐘
陳勇仁 林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黃幼華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6號原告 洪新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 郭佳芬
吳建民 被告克利斯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宜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鐘
陳勇仁 林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