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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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99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關係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
3月9日、95年1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依序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800,000元、1,20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
嗣抵押權設定後,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7,183,367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三仟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特別條款約定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