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7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陳之甫 即 陳元成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78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
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