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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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裁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二十八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