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91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11月2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並未依約清償,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即未按期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
487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書、國民住宅貸基金及銀行提供部分利率一覽表、高雄銀行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高雄銀行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臺幣27,829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史華齡┌───────────────────────────────────────────┐│附表一:99年度訴字第491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416,308元│96年8月2│年息2.8%│96年9月3日│按左開利率50%計算│││││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002│1,285,140元│96年8月2│年息3.1%│96年9月3日│按左開利率50%計算│││││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附表二:99年度訴字第491號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款日│├──┼───┼──────┼────────┼───────────┼────────┼──────┤│001│甲○○│1,600,000元│87年11月2日起至│年息5.075%,並自貸款簽│借款人未能按期還│96年8月1日││││(國民住宅基│117年11月2日止│約日起每屆滿1年按當時│款時,應就逾期欠│││││金提供部分)│。第1年至第5年│政府核定之國民住宅貸款│款本息部分按日加││││││,按月付息不還本│優惠利率調整1次,惟最│收原貸款率利50%││││││,第6年起分25年│高不得超過年息9厘。(│之違約金。││││││按月均等償還本息│本件違約時國民住宅貸款│││││││。如一期不給付,│優惠利率為年息2.8%)│││││││全部債務視為到期││││││││。││││├──┼───┼──────┼────────┼───────────┼────────┼──────┤│002│同上│1,430,000元│同上│年息8.075%,並自貸款簽│同上│96年8月1日││││(銀行資金提││約日起每屆滿1年按當時││││││供部分)││政府洽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銀行提供本貸款之利││││││││率標準調整1次。(本件││││││││違約時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銀行利率為年息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