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4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9,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344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4,850元外,尚應補繳12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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