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6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分別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
目前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於民國98年12月2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80049087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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