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三號),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爰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為警查獲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成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