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26號上訴人即原告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弄21號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雄陽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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