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3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王俊彥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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