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26號上訴人即原告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弄21號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雄陽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縮減上訴聲明第1項之請求數額後,合計其上訴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為新台幣肆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即336,364+100,000=436,364),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