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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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88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4年4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