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396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