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賜龍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賜龍被告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賜龍
邱芬凌 被告己○○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賜龍
邱芬凌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賜龍被告壬○○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賜龍
邱芬凌 許清連 林鴻駿 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賜龍
邱芬凌被告辛○○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賜龍
楊四海 被告庚○○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戊○○、己○○、丁○○、壬○○、丙○○、辛○○、庚○○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戊○○、己○○、丁○○、壬○○、丙○○、辛○○、庚○○均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尚有證據待調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均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昌義法官何清富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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