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連簡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大陸地區人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連偵字第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之規定,而未經許可入出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連江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仁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安法第六條第一項: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