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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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彭益乘
彭進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少騰
鄧為元 律師 蔡孟容 律師被告 彭國明
彭進福 彭玉嬌 彭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898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彭國明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3,884,0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彭進福給付損害賠償3,370,500元;再原告之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將被繼承人 彭溫 六妹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以應繼份比例為分割,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451,3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9,705,805元【計算式:3,884,000元+3,370,500元+2,451,305=9,705,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
三、被繼承人彭溫六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附表:
┌─┬─────────────┬──────┬───┬────────┐│編│分割遺產標的│價額│彭進財│價額││號││(新臺幣)│應繼分│(新臺幣,元以元│││││比例│以下四捨五入)│├─┼─────────────┼──────┼───┼────────┤│1│玉山銀行頭份分行存款│1,015,218元│1/4│253,805元│├─┼─────────────┼──────┼───┼────────┤│2│現金│5,000,000元│1/4│1,250,000元│├─┼─────────────┼──────┼───┼────────┤│3│郵局定存│2,470,000元│1/4│617,500元│├─┼─────────────┼──────┼───┼────────┤│4│老人年金│820,000元│1/4│205,000元│├─┼─────────────┼──────┼───┼────────┤│5│玉山銀行存款│500,000元│1/4│125,000元│├─┴─────────────┴──────┴───┼────────┤│合計│2,451,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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