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交簡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苗交簡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世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世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2行記載「飲用3啤酒後」更正為「飲用3瓶啤酒後」。
二、爰審酌被告杜世昌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衡其犯本案之原因、動機,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苗栗縣通霄鎮省道臺一線127公里南下路口處,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所為實有不該,且其與 徐莉娟 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使徐莉娟及其後座乘客 邱鈺婷 均受傷,已生實害;並斟酌其遭員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9毫克;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
三、末以,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量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執行檢察官之裁量權限,被告得於判決確定後,依法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37號被告杜世昌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居苗栗縣○○鎮○○里0鄰○○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世昌於民國108年3月30日中午12時許起至下午4時許止,在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住處飲用3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酒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回同鎮新埔里4鄰中山路368號居處後,隨即於同日晚間7時許,復騎乘前開車輛外出。迨於同日晚間7時18分許,行經同鎮台一線127公里南下路口時,與徐莉娟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徐莉娟及其後座乘客邱鈺婷兩人身體多處分別受有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員警至現場處理並對杜世昌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9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杜世昌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其肇事經過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徐莉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甚詳,且有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埔口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試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儀器器號:A000000號)、苗栗縣警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採證照片及員警職務報告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杜世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檢察官楊景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