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苗簡字第6號原告 吳月亮
彭廣盛 賴星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複代理人 許慧鈴 律師被告 沈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查無於國內設籍之資料(本院卷第125至131頁),經函詢內政部移民署調取入出境資料,被告業於民國65年9月27日出境未歸(本院卷第161至166頁),另經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該局表示查無被告國外地址(本院卷第167頁),是被告應受送達之外國地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被告公示送達,先予敘明。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共有人,原告吳月亮於民國103年間訴請分割上開土地,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准予原物分割,並命原告三人分別補償被告新臺幣(下同)1,309元、13,091元、14,400元確定。然因被告於上開訴訟前即移居國外而無法聯繫送達,致原告三人無法將上開補償金交付被告,故於原告三人因分割而分別取得之同段47-10、47-13、47-15、47-1
6地號土地,均以上開判決所命補償金額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下稱系爭抵押權),嗣經原告三人於107年8月27日將上開判決所命補償金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上開抵押債務已清償而不存在,爰依民法第307條、第326條、第
870條、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因清償、提存、免除、混同等原
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為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抵押人即得本於所有人之所有權除去請求權、抵押權關係之請求權,約定設定抵押權契約上之債之關係上之請求權,請求塗銷抵押權之登記,先予敘明。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3年度
訴字第332號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各1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3份(本院卷第25至61頁)為證,堪予採信,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㈢綜上,原告已舉證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既已因提存而消滅
,系爭抵押權即應併同消滅,則依前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870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結果,純屬利於原告,且被告或因早年遷出國外未留存國外應受送達地址,而未及受領上開因分割土地所得之補償金,本院斟酌上開情形,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平,茲參照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之立法精神,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附表】┌──┬────────┬─────┬───────────────────────┐│編號│抵押權設定標的│所有人│抵押權設定明細│├──┼────────┼─────┼───────────────────────┤││││登記次序:003-000,字號:銅地資字第004510號,│││││登記日期:106年2月24日,登記原因:法定,權利││1│苗栗縣三義鄉雙連│原告吳月亮│人:沈寶珠,擔保債權總金額:1,309元,擔保債權│││潭段47-10地號││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額補償。│├──┼────────┼─────┼───────────────────────┤││││登記次序:003-000,字號:銅地資字第004511號,│││││登記日期:106年2月24日,登記原因:法定,權利││2│苗栗縣三義鄉雙連│原告彭廣盛│人:沈寶珠,擔保債權總金額:13,091元,擔保債權│││潭段47-13地號││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額補償。│├──┼────────┼─────┼───────────────────────┤││││登記次序:003-000,字號:銅地資字第004512號,│││││登記日期:106年2月24日,登記原因:法定,權利││3│苗栗縣三義鄉雙連│原告賴星炎│人:沈寶珠,擔保債權總金額:14,400元,擔保債權│││潭段47-15地號││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額補償,共同擔保地│││││號雙連潭段47-15、47-16。│├──┼────────┼─────┼───────────────────────┤││││登記次序:003-000,字號:銅地資字第004512號,│││││登記日期:106年2月24日,登記原因:法定,權利││4│苗栗縣三義鄉雙連│原告賴星炎│人:沈寶珠,擔保債權總金額:14,400元,擔保債權│││潭段47-16地號││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額補償,共同擔保地│││││號雙連潭段47-15、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