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戊○○○
庚○○辛○○己○○丙○子○○甲○○乙○○壬○○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肆仟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