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文財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莊秋燕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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