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判決確定發交執行,被告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