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建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20號上訴人弘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玉霞 訴訟代理人 莊清 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