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3號聲請人 許月裡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鄭建郎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本票票號CH214137、CH214138、CH214139、CH645763、CH
645762、CH214140未載到期日即視為見票即付,請說明各紙本票提示請求付款日分別為何日(票據法規定利息自提示日後起算)。
㈢請分別釋明各筆票款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