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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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591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人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証據,向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從認定債務人確有積欠債權人所主張之債務,亦即債權人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確有主張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3日內補正債務人乙○○與申請書之「 何綺芳 」係同一人,以茲判斷與所附証據內之關連性,惟債權人於民國97年9月23日收受裁定後,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敏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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