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5號上訴人甲○○兼訴訟代理乙○○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億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1萬1,189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一、二所示),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一┌──┬─────┬─────┬───────┬───────┐│樓層│面積│現值│單價│計算式│││(平方公尺)│(元)│(元/平方公尺)│(總值/總面積)│├──┼─────┼─────┼───────┼───────┤││210.9│471,600││(000000+166030││├─────┼─────┤│0+38500+5200)│││987.5│1,660,300││÷(210.9+987.5││一樓├─────┼─────┤1,782│+17.2+5.2)│││17.2│38,500││=0000000÷││├─────┼─────┤│1220.8│││5.2│5,200││=1782│├──┼─────┼─────┼───────┼───────┤││117.1│261,800││(000000+145900││├─────┼─────┤│+38900+47300)│││60.8│145,900││÷(117.1+60.8││二樓├─────┼─────┤2,313│+17.4+18.2)=│││17.4│38,900││493900÷213.5││├─────┼─────┤│=2313│││18.2│47,300│││├──┼─────┼─────┼───────┼───────┤││188.1│420,600││(000000+36700)││三樓├─────┼─────┤2,236│÷(188.1+16.4)│││16.4│36,700││=2236│└──┴─────┴─────┴───────┴───────┘附表二┌────┬─────┬───────┬───────────┐│通行區域│通行面積│單價│總計│││(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元)│├────┼─────┼───────┼───────────┤│騎樓│14.39│││├────┼─────┤1,782│111,339.36││一樓│48.09│││├────┼─────┼───────┼───────────┤│二樓│36.38│2,313│84,146.94│├────┼─────┼───────┼───────────┤│三樓│36.38│2,236│81,345.68│├────┼─────┼───────┼───────────┤│道路│333.61│3,700│1,234,357│├────┴─────┴───────┴───────────┤│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11,339.36+84,146.94+81,345.68+1,234,357││=151萬1,189(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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