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號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民國97年11月25日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5,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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