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惠瑜 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及補正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公司之正確名稱與地址,逾期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債務人與債權人人數合計8人,預估本件程序進行所需送達費用約2,720元【計算式:8(人)×10(預估送達次數)×34(每次送達費用,元)】,扣除債務人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債務人尚應預納1,720元。
二、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清冊內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此為必要之程式。債務人為本件更生之聲請時固已提出債權人清冊,惟其上關於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公司部分並未記載及正確名稱及地址,應認債務人之聲請不合必要之程式。
三、爰命債務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前揭費用及補正程式,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