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247號聲請人松林國際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昇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聲請人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