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33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 陳明 兩造是否就本件抵押債權已合意展延清償
期日?若有,展延至何時?本件抵押債權之清償期是否已屆至?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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