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10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000、20848號、95年度偵字第1842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V○○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V○○於民國94年2月初因向真實年籍不詳綽號「展哥」之成年男子借款而無力清償,「展哥」乃要求V○○代為收取其取得之帳戶資料,並郵寄至「展哥」指定地點,再聯絡收件人確認抵達時間,經V○○應允後,V○○即與B○○、 陳豔秋 (已另行審結)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展哥」、「發哥」、「 小楊 」、「大胖」等成年男子所屬大陸地區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並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業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5月底起至94年10月12日止,先由「展哥」、B○○於報紙上登載「高收簿子」之廣告,待取得他人出售之台灣地區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其中「展哥」則指示V○○代向出售帳戶者收取上開帳戶資料,V○○每收取1本帳戶,即可獲得新台幣500元之報酬),V○○、B○○、陳豔秋即至「空軍一號」或「超峰快遞」辦理包裹郵寄,寄至指定地點由該犯罪集團成員領取,而V○○並與「發哥」聯繫確認包裹抵達時間,該犯罪集團成員即利用大陸沿海地區可接收台灣地區行動電話訊號之特性,在大陸地區沿海地區裝置電信設備,由該犯罪集團之成員隨機撥打或傳送簡訊予台灣地區之不特定民眾,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致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至犯罪集團指定之帳戶內,及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恐嚇方式,致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至犯罪集團指定之帳戶內。該犯罪集團得手後,即將渠等所取得之台灣地區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寄至「空軍一號」,由B○○領取後,並按該集團成員之指示,持特定提款卡,至各地金融機構之金融櫃員機提領前揭詐得之款項,除留存提領金額之3%作為報酬外,其餘部分再依指示轉匯入該犯罪集團指定之帳戶,由該犯罪集團成員朋分,以此方式分工。嗣於94年10月18日上午7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3樓執行搜索後查獲B○○、陳豔秋,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四所示之物,V○○其後亦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V○○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可佐。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V○○雖僅與「展哥」、「發哥」有直接聯絡,而與其他犯罪集團成員無直接聯絡,仍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再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需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V○○雖本身未參與對被害人為詐欺或恐嚇取財,而係由犯罪集團成員為之,然依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之理論,被告V○○自應同負其全部責任。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V○○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1.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而當時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多次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必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論以常業詐欺罪。
2.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定有罰金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雖改以新台幣為罰金之單位並提高
3倍(因常業詐欺罪於88年曾經修正,罰金修正為銀元5萬元),惟因修正前之罰金單位為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比例為3比1,就罰金之最高額而言,實與修正前罰金之最高額相同,惟罰金之最低額部分,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修正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則罰金最低額由銀元10元即為新台幣30元以上,提高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並以百元為單位,因而以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3.本件被告行為後,關於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其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銀元1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提高為10倍(提高後折算為新台幣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款則修正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經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就修正之罰金刑最低度部分,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4.被告行為時,刑法第2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修正後改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是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97年度台上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所為之前開犯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及舊法對於被告並無利或不利之情形。
5.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等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6.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則修正後之規定,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由修正前之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其餘則無不同。經比較行為時與裁判時法,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
7.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8.又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58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41條於94年
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900元折算為1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第
2項則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比較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9.另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施行後,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銀元」、「新台幣」之差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適用具特別法及準據法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參照)。
10.至於沒收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係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僅為純文字修正,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二)按刑法修正前所規定之常業犯,並不以行為人無其他職業為要件,只要行為人有反覆從事某種行為,並以該項行為之所得供作日常生活給養所需,有此主觀之意思,暨客觀之事實表現即為已足;是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罪,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只須行為人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收入,亦無礙成立常業犯(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判例意旨參照)。以本案之電話詐騙集團分工規模、每日著手詐騙行為數量甚鉅,且依被告係因需賴該詐騙集團給付報酬所得以營生,方擔任分工之角色,是被告V○○自有賴以營生之主觀犯意,及反覆實施之客觀事實,按上所述,自屬常業犯。又恐嚇罪質,非不含有詐欺性,其與詐欺罪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238號、30年上字第668號判例參照)。
是詐欺取財罪與恐嚇取財罪,所保護之法益雖均為財產法益,並均附隨保障財產處分之自由法益,且雖均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及「使人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然細究立法者所制定之條文內涵,其所保護財產處分之自由法益仍有層次上之差異,其所不同者,即為「行為人之行為及因此造成被害人產生何種心理影響而決定交付財物」,此亦為區別詐欺取財與恐嚇取財之判斷核心;倘行為人係單純施以詐術,而被害人依其充分之自由意識(不涉及被害人是否有足夠之知識及資訊可參考)判斷後仍陷於錯誤,致自願性的決定交付財物,即屬詐欺取財;反之,倘行為人係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以壓制其自由意識之方式(不論手段是否涉及欺騙),使被害人在恐懼之心理強制下不得已而交付財物,即屬恐嚇取財。是本件犯罪集團以「被害人之兒子在其手中,需匯款贖人」之言語通知被害人,其所稱內容雖非真實,但其目的顯然係以此一恐嚇性之言語內容,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壓制其自由決定之意識,不得不交付財物,應屬恐嚇取財無疑。再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所稱之「恐嚇」,乃指以惡害之事,告知他人,使其生畏懼或恐怖心而言,且惡害之種類並無限制,不以生命、身體、名譽為限,即便是「財產」、個人信用等事項亦屬之;再惡害告知之方法,更不以明示者為限,以默示之方法亦可,故凡以言語、文字、舉動,甚而利用自己之地位、社會勢力、政治權力,或與其他事實相配合而足以使人萌生畏怖或恐怖之念者亦屬之。是核被告V○○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本件公訴人係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名之幫助犯罪嫌,尚有未洽,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依法變更其起訴法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V○○與B○○、陳豔秋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展哥」、「發哥」、「小楊」、「大胖」等成年男子所屬大陸地區犯罪集團成員就附表一所示常業詐欺犯行及附表二所示恐嚇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V○○就如附表二所示先後多次恐嚇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乙罪,並加重其刑。被告V○○所犯上開常業詐欺、連續恐嚇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雖公訴人認被告V○○所犯上開犯行係具牽連關係,惟按修正前刑法第55條所謂之牽連犯,必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者,始足構成,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方有牽連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446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為上開常業詐欺犯行,本不以另為連續恐嚇取財犯行為方法,亦非其結果,難認有何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是公訴人此部分認定,亦有未洽。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正當營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犯罪集團,而受害之人數眾多,金額甚鉅,並參酌被告因積欠「展哥」款項無力清償方加入犯罪集團,其參與情節非深,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並有悔意,檢察官起訴書求處有期徒刑6年尚嫌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於96年7月
4日公佈,同年月6日生效,依該條例第16條規定,自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上開之犯罪,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又無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而各減刑如主文所示。被告行為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法律有變更,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已如前述,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行為後,關於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應執行之最長期限,法律有變更,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行為時法,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亦如前述,復依上開說明,就所定應執行之刑,適用行為時法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6為該詐騙集團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編號7至10為共犯B○○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基於共犯同責之原則,應分別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對被告應為沒收之宣告。按「因犯罪所得之物,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若第三人對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沒收之列。查本件扣案之現金1萬6千7百元係上訴人詐欺所得,為被害人被騙之物,其所有權並不屬於上訴人,自不在得予沒收之列,原判決不察,率認係上訴人因犯罪所得之物,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款諭知沒收,自非適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現金,縱係詐騙集團所詐得,然被害人仍得向被告及該詐騙集團請求返還,自非屬被告及該詐騙集團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至附表五所示之物品,與本案無關,自無從為沒收宣告,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V○○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云云。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洗錢防制法於被告等本件行為後之95年5月30日修正,95年7月7日施行,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第3條此稱重大犯罪,已無刑法第340條之罪,是被告被訴幫助洗錢罪部分,因被告行為後,因常業詐欺之罪而洗錢部分,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此部分原應為免訴之諭知,惟被告所犯此部分之犯行,與與前述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部分,起訴意旨認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
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附表一:
┌──┬───┬───┬────┬──────────────────────┬────────┬─────────────┐│編號│時間│被害人│匯款金額│詐騙方法│供犯罪用金融帳戶│證據│││││(新台幣││││││││)││││├──┼───┼───┼────┼──────────────────────┼────────┼─────────────┤│1│94年5│寅○○│1,440,00│傳送簡訊至被害人手機,自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寄│戶名: 潘夢婷 、中│1.證人寅○○於警詢中之證│││月20日││0元│來之手機簡訊,內容為:「中國信託通信:你的帳│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述。│││下午5│││款經多次催收並未繳納,本行將移送法院強制處理│台南分行、帳號:│2.手機簡訊照片6幀│││時40分│││,請儘速繳納,洽詢專線:00-00000000或│00000-0000000│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許│││0000-000000,發訊人:+0000000000000,發送於│;戶名: 郭有神 、│4.ATM交易明細3紙││││││:「2005.5.20.17:40:47」,被害人不疑有他,便│三峽中山郵局、帳│││││││撥打00-00000000電話與自稱中國信託銀行職員的│號:0000000-│││││││許先生聯絡,對方告訴他有刷卡購物款項未繳,被│0000000;戶名:│││││││害人回答自己沒有中國信託的現金卡,亦無刷卡購│ 李雅玲 、三峽中山│││││││物,對方稱被害人可能遭盜刷,希望被害人撥打│郵局、帳號:│││││││00-00000000與金融犯罪防制中心聯絡,以便查明│0000000-0000000│││││││真相,被害人便依指示撥打電話與1名自稱金融犯││││││││罪防制中心 李偉倫 先生聯絡,對方要求被害人再與││││││││金融犯罪防制中心電腦室的劉先生聯絡查明信用卡││││││││遭盜刷之相關事宜,被害人又依指示撥打00000000││││││││67及00-00000000電話與自稱是金融犯罪防制中心││││││││電腦室劉先生聯絡,對方告訴被害人有人冒用他的││││││││名義於94年2月24日向中國信託銀行辦理1張三合││││││││一的信用卡,並於同年3月4日至台北市京華城百││││││││貨刷了1筆19,000元之貨款,另於同年月5日以現││││││││金卡方式預借現金20,000元,總計39,000元等語││││││││,被害人表示並未辦理該張卡,且沒有為上述行為││││││││,對方表示可能係遭冒名申辦盜刷,並為了確保被││││││││害人其他帳戶內的錢不被盜刷,希望被害人將其其││││││││他帳戶中的款項全部匯至集保中心(0000000000,││││││││語音)暫存,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便依其指示先後││││││││利用ATM、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轉帳共5次至指定││││││││之帳戶內。(分別於94年5月20日晚間8時40分7││││││││秒許,轉帳98,000元;94年5月20日晚間8時43分││││││││3秒許,轉帳21,000元;於94年5月20日晚間8時││││││││44分43秒許,轉帳1,000元;94年5月21日上午││││││││9時47分許,匯款600,000元;94年5月21日上午││││││││9時49分許,匯款720,000元。)│││├──┼───┼───┼────┼──────────────────────┼────────┼─────────────┤│2│94年6│R○○│1,700元│被害人在台北市○○路○○號5323室宿舍內上網,於│戶名: 張錦堂 、新│1.證人R○○於警詢中之證│││月11日│││奇摩拍賣網站購買BENQS660C手機1支,於同日凌│竹國際商業銀行、│述。│││凌晨0│││晨0時4分許得標,得標金額為1,930元,不久即│帳號:052-522-│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時許│││收到1封e-mail([email protected])通知被害│0000000000│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人已得標,連同運費一共1,700元,要被害人於同││單1紙。││││││日早上9時之前匯錢至指定帳戶內,使被害人陷於││3.ATM交易明細表1紙。││││││錯誤,便依指示於同日凌晨0時42分許,利用ATM││││││││轉帳至指定之帳戶。│││├──┼───┼───┼────┼──────────────────────┼────────┼─────────────┤│3│94年6│乙○○│2,700元│被害人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元智大學宿舍│戶名: 游蕙菱 、玉│1.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月12日│││內上網收到1封通知被害人標得1個Porter皮包之│山商業銀行壢新分│述。│││凌晨0│││信件([email protected]),並要求被害人先│行、帳號:808-│2.ATM交易明細1紙。│││時40分│││行匯款,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至ATM轉帳至│0000000000000││││許│││指定之帳戶內。│││├──┼───┼───┼────┼──────────────────────┼────────┼─────────────┤│4│94年6│S○○│1,500元│被害人在家中上奇摩拍賣網站以1,880元標得1臺│戶名:游蕙菱、新│1.證人S○○於警詢中之證│││月12日│││SNOW小冰箱,嗣於翌日(13日)凌晨0時1分許,│竹國際商業銀行中│述。│││晚間11│││被害人收到1封自稱賣家寄來的確認信(hregea@ya│壢分行、帳號:│2.ATM交易明細1紙。│││時59分│││hoo.com.tw),表示被害人已得標,因要出國故│000-000000000││││許│││自動降價為1,500元,要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0363│││││││內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便依指示於利用ATM││││││││轉帳至指定之帳戶。│││├──┼───┼───┼────┼──────────────────────┼────────┼─────────────┤│5│94年6│申○○│124,524│被害人看到中國時報分類廣告新光科技網公司有在│戶名: 彭湘玲 、誠│1.證人申○○於警詢中之證│││月中旬││元│應徵女電話接聽員,並留下電話0000000000、│泰商業銀行土城分│述。│││某日│││0000000000,被害人信以為真,便撥打電話過去,│行、帳號:103-│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1位自稱謝小姐之女子接聽後表示,該工作需提供│0000000000000;│3.ATM交易明細表3紙。││││││被害人之帳號以便轉帳薪資及防範人頭帳戶,要求│戶名: 李景忠 、新│││││││被害人拿提款卡至ATM前確認等語,使被害人陷於│竹武昌街郵局、帳│││││││錯誤,便依指示分6次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分別│號:0000000-0000│││││││於同年月20日中午12時11分48秒許,至ATM轉帳│186;名: 邱慶豊 │││││││7,458元;於同日12時28分51秒許,至ATM轉帳│、 板橋 大觀路郵局│││││││29,983元;第3次於同日下午2時7分41秒許,至│、帳號:0000000-│││││││ATM轉帳29,983元;第4次於同日匯款15,000元;│0000000;某帳號│││││││第5次於同日匯款21,100元;第6次則轉帳21,000││││││││元至指定之某帳戶內。)│││├──┼───┼───┼────┼──────────────────────┼────────┼─────────────┤│6│94年6│壬○○│1,700元│被害人在雅虎奇摩信箱收到1封電子郵件(mmtggd@│戶名: 林献庭 、申│1.證人壬○○於警詢中之證│││月23日│││yahoo.com.tw),內容說被害人已經在寄件人的賣│請之第一商業銀行│述。│││晚間11│││場得標大通PK-100手提式無線擴音機1臺,要被害│中和分行、帳號:│2.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時58分│││人轉帳給寄件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便依指示轉│000-00000000000│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許│││帳至指定之帳戶。││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紙。││││││││3.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4.交易明細1紙。│├──┼───┼───┼────┼──────────────────────┼────────┼─────────────┤│7│94年6│G○○│6,000元│被害人至奇摩拍賣網站欲購買1雙鞋子,嗣後收到│戶名:林献庭、申│1.證人G○○於警詢中之證│││月24日│││得標確認信([email protected]),使被害人陷│請之第一商業銀行│述。│││凌晨3│││於錯誤,便依指示至ATM轉帳至指定之帳戶。│中和分行、帳號:│2.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時許││││000-00000000000│各1紙。│├──┼───┼───┼────┼──────────────────────┼────────┼─────────────┤│8│94年6│N○○│2,000元│被害人在自宅內至奇犘拍賣網站欲購買首飾(項鍊│戶名: 林俊孝 、新│1.證人N○○於警詢中之證│││月25日│││、銀飾),利用網站提供之自動出價系統成功標到│竹國際商業銀行、│述。│││晚間10│││帳號為Peta718.、姓名為petawang的人所出售之1│帳號:000-0000-0│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時21分│││條水晶項鍊,接著於同日晚間10時23分許,被害人│00000000│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許│││收到1封沒署名寄件者(信箱為brtrtrww@yahoo.││1紙。││││││com.tw)所寄來之得標確認通知信件,該信件內清││3.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楚地標示出被害人所欲購買之物品項目、名稱及金││交易明細表1紙。││││││額,並說這2天因急著出國故希望被害人先付款,││4.HINET寬頻帳號卡1紙。││││││他可提供免運費優待,否則就要等到2、30天後才││││││││能收到貨品云云,並提供1組帳號叫被害人轉帳給││││││││他,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9│94年6│癸○○│13,000元│被害人在家中上奇摩拍賣網站標得SONY牌、型號│戶名:林俊孝、誠│1.證人癸○○於警詢中之證│││月27日│││Z800I手機1支,不久被害人即收到1封自稱賣家│泰商業銀行 關東橋 │述。│││晚間9│││寄來的確認信([email protected]),表示被│分行、帳號:103-│2.台中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時20分│││害人已得標,因即將要出國2、30天,願以優惠價│0000000000000│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許│││13,000元賣出,要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等語││3.ATM交易明細1紙。││││││,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便依指示至ATM轉帳至指定││││││││之帳戶。│││├──┼───┼───┼────┼──────────────────────┼────────┼─────────────┤│10│94年6│J○○│4,000元│被害人在家中上奇摩拍賣網站以4,550元標得1雙│戶名:林俊孝、誠│1.證人J○○於警詢中之證│││月27日│││女用JLO高跟鞋,不久被害人即收到1封自稱賣家│泰商業銀行關東橋│述。│││晚間11│││寄來的確認信([email protected]),表示被害│分行、帳號:│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時19分│││人已得標,並願以優惠價4,000元賣出,要被害人│000-00000000000│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許│││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便│46│單1紙。││││││依指示利用ATM轉帳至指定之帳戶。││3.ATM交易明細1紙。│├──┼───┼───┼────┼──────────────────────┼────────┼─────────────┤│11│94年8│ 洪青芳 │29,983元│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係金融犯罪打擊中心,向被│戶名:E○○、國│1.證人洪青芳於警詢中之證述│││月10日│││害人訛稱其個人資料資盜用,並冒名申請信用卡盜│泰世華銀行、帳號│。│││下午6│││刷,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至提款機操作│:000000000000│2.交易明細資料1份。│││時許│││而匯款。│││├──┼───┼───┼────┼──────────────────────┼────────┼─────────────┤│12│94年7│巳○○│77,500元│登載明揚科技網徵電話交友服務人員,被害人撥打│中國信託銀行林口│1.證人巳○○於警詢中之證述│││月3日│││廣告上登載電話0000000000詢問,佯稱需先匯款當│分行、帳號:022-│。│││至94年│││財力證明,復以系統故障要求被害人匯款,使被害│000000000000;戶│2.存摺內頁1份。│││8月12│││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分別於94年7月4日匯款│名:F○○、富邦│3.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日│││3,000元、於94年7月8日匯款3,000元、6,000│銀行中壢分行、帳│細表6紙。││││││元、12,000元、18.000元、94年7月9日匯款│號:000-00000000│4.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1,000元、94年7月11日匯款10,000元、94年8月│7829;國泰世華銀│機交易明細表1紙。││││││10日匯款19,000元、94年8月12日匯款5,500元。│行土城學府分行、│5.台南縣下營鄉農會自動櫃員│││││││帳號:000-000000│機交易明細表1紙。│││││││15760;中壢仁美││││││││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32686││├──┼───┼───┼────┼──────────────────────┼────────┼─────────────┤│13│94年7│黃○○│10,101元│於報紙登載徵人廣告,被害人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戶名:F○○、合│1.證人黃○○警詢中之證述。│││月7日│││向被害人佯稱需提供金融帳號以利薪資轉帳,使被│作金庫中壢分行、│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至提款機操作而匯款。│帳號:0000000000│細表1紙。│││││││918│3.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1紙。│├──┼───┼───┼────┼──────────────────────┼────────┼─────────────┤│14│94年7│卯○○│78,000元│被害人看到小兵立大功報紙第11版所刊登之「薪水│戶名: 傅譽玉山 │1.證人卯○○於警詢中之證述│││月12日│││貸可借款(0000000000、0000000000)」之廣告,│商業銀行壢新分行│。│││上午某│││便撥打上載電話,對方稱服務業貸款較困難,後來│、帳號:00000000│2.存款憑條6紙。│││時│││有位自稱陳專員之人跟被害人說,因為要請代書,│01634│3.報紙分類廣告1紙。││││││故要被害人先匯款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便依││4.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示先後匯了6筆金額至指定之帳戶內。(分別於││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第1、2次於同日各匯款10,000元、5,000元;第││紙。││││││3次於同年月13日匯款5,000元;第4、5次於同││││││││年月14日各匯款12,000元、14,000元;第6次匯││││││││款32,000元)│││├──┼───┼───┼────┼──────────────────────┼────────┼─────────────┤│15│94年7│辰○│2,800元│被害人上奇摩拍賣網站欲購買記憶體,得標後寄發│戶名: 楊美媛 、富│1.證人辰○於警詢中之證述│││月14日│││結標信與被害人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至│邦商業銀行中壢環│。│││上午5│││自動櫃員機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北分行、帳號:│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時10分││││000-000-000-0│明細表1紙。│││許││││96917││├──┼───┼───┼────┼──────────────────────┼────────┼─────────────┤│16│94年8│ 陳長桂 │887,649│以電話語音向被害人佯稱其有信用卡未繳款,被害│復華銀行復興分行│1.證人陳長桂警詢中之證述。│││月2日││元│人撥打電話與其聯絡,再訛稱需辦理截卡動作,使│、帳號:000-0000│2.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至提款機操作而匯款│00000000;戶名:│3紙。││││││5次共匯款887,649元│ 陳章明 、中壢新明│3.郵局存款明細單2紙。│││││││郵局、帳號:0281││││││││000-0000000││├──┼───┼───┼────┼──────────────────────┼────────┼─────────────┤│17│94年8│ 李官遠 │42,2866│在網際網路聊天室偽稱援交要求確認身分,使被害│戶名:H○○、新│1.證人李官遠警詢中之證述。│││月10日││元│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竹國際商業銀行金│2.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陵分行、帳號:05│易明細表5紙。│││││││0-00000000000000│3.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68;富邦銀行、帳│細表1紙。│││││││號000000000000;││││││││台灣企銀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富邦銀││││││││行、帳號:715168││││││││232470;華南銀行││││││││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18│94年8│ 王宏元 │62,000元│在網際網路聊天室偽稱援交並約定見面,使被害人│戶名:H○○、中│1.證人王宏元警詢中之證述。│││月11日│││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5次共62,000元。│國信託銀行中壢分│2.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行、帳號:000012│5紙。│││││││00000000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份。│├──┼───┼───┼────┼──────────────────────┼────────┼─────────────┤│19│94年8│己○○│25,965元│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對方表示要被害人使用ATM│戶名: 吳宗諭 、合│1.證人己○○於警詢中之證│││月14日│││確定身份,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至ATM先後│作金庫銀行南桃園│述。│││晚間11│││轉帳4筆款項至指定之帳戶內。(分別於94年8月│分行、帳號:│2.ATM交易明細4紙│││時30分│││14日晚間11時34分許,轉帳12,336元;94年8月│000-000000000000││││許│││14日晚間11時45分許,轉帳10,629元;94年8月15│9;戶名:H○○│││││││日凌晨2時25分許,轉帳30,000元;94年8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北│││││││凌晨2時44分許,轉帳55,000元。)│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1740││├──┼───┼───┼────┼──────────────────────┼────────┼─────────────┤│20│94年8│X○○│287,990│被害人在自家上網聊天欲援交,發現1名署名「小│戶名: 鍾龍 、中國│1.證人X○○於警詢中之證│││月19日││元│桃子」欲援交,被害人即上網留下其手機號碼,經│信託商業銀行、帳│述。│││晚間11│││聯絡後該名女子要求被害人預付援交費用,被害人│號:00000-000000│2.ATM交易明細11紙。│││時0分│││不疑有他,於翌日(20日)凌晨2時22分36秒許,│1;戶名: 吳培欽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許│││利用ATM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內後,即撥打0954│、台北富邦商業銀│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156462號碼告知對方已轉入,該名女子又稱因是第│行新竹分行、帳號│9紙。││││││1次交易,故需要存10,000元之保證金至指定之帳│:000000000000;│4.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戶內,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同日凌晨3時6分許│戶名: 張宏文 、台│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利用ATM轉帳10,000元至上開指定之帳戶內。約│北富邦商業銀行延│單1紙││││││10分鐘後,該名女子打電話給被害人稱,欲援交│平分行、帳號:31│││││││之女子被警方抓到,被害人即返家。嗣於同日上午│0-000-000000;戶│││││││7時30分許,被害人接到電話稱因被害人之故使他│名: 黃志安 、玉山│││││││們的電腦故障,要求被害人賠償200萬元,否則即│銀行台南分行、帳│││││││需至ATM配合他們指示操作以排除電腦故障云云,│號:000000000000│││││││接著有1名自稱為金控中心之襄理來電(09384│5;戶名:Z○○│││││││61030)表示可將損失金額補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中國信託商業銀│││││││,依其指示操作,遂陸續再利用ATM轉帳9次款項│行、帳號:29954-│││││││至對方指定之帳戶內。(分別於:第1次於同年月│0000000;戶名:│││││││21日早上9時51分許,轉帳100,000元至指定之│H○○、安泰商業│││││││帳戶內;第2次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轉帳│銀行中壢分行、帳│││││││28,007元至指定之帳戶內;第3次於同日中午12時│號:000-000-00-0│││││││17分24秒許,轉帳27,000元至指定之帳戶內;第4│000000-0;戶名:│││││││次於同年月22日下午1時9分許,轉帳29,983元│ 陳詠琪 、中國信託│││││││至指定之帳戶內;第5次於同日下午1時26分44秒│商業銀行安和分行│││││││許,轉帳28,000元至指定之帳戶;第6次於同日下│、帳號:00000-00│││││││午1時28分54秒許,轉帳29,000元至指定之帳戶│2231-0;帳號:│││││││;第7次於同日下午1時30分28秒許,轉帳2,000│00000000000000│││││││元至指定之帳戶;第8次於同日下午1時31分57秒││││││││許,轉帳1,000元至指定之帳戶;第9次於同年月││││││││23日下午4時15分許,轉帳30,000元至指定之帳戶││││││││。)│││├──┼───┼───┼────┼──────────────────────┼────────┼─────────────┤│21│94年8│ 崔育才 │3,456元│在網際網路聊天室偽稱援交,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戶名:H○○、新│1.證人崔育才警詢中之證述。│││月21日│││依其指示匯款。│竹國際商業銀行台│2.台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北分行、帳號:05│細表1紙。│││││││0000000000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份。│├──┼───┼───┼────┼──────────────────────┼────────┼─────────────┤│22│94年8│ 徐維甫 │29,999元│在網際網路聊天室偽稱援交要求確認身分,使被害│戶名:H○○、新│1.證人徐維甫警詢中之證述。│││月24日│││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竹國際商業銀行金│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陵分行、帳號:05│易明細表1紙。│││││││0-000000000000│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金陵分行│││││││356│函暨檢附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查詢1份。│├──┼───┼───┼────┼──────────────────────┼────────┼─────────────┤│23│94年8│ 黃信憲 │59,983元│在網際網路聊天室偽稱援交,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戶名: 林恩立 、台│1.證人黃信憲警詢中之證述。│││月26日│││依其指示匯款29,983元、1,000元、29,000元。│北富邦銀行板橋後│2.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埔分行、帳號:67│1紙。│││││││0000000000;戶名│3.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H○○、第一商│易明細表2紙。│││││││業銀行中壢分行、│4.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查詢報│││││││帳號:000-000000│表1份。│││││││0000000000│5.第一銀行存款明細帳1份。│├──┼───┼───┼────┼──────────────────────┼────────┼─────────────┤│24│94年8│C○○│66,000元│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自稱吳警官之來電,表示被│戶名:溫清堯、三│1.證人C○○於警詢中之證│││月30日│││害人的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遭人盜用,要被害人立│重正義郵局、帳號│述。│││中午12│││即匯款66,000元至指定帳戶,以便查出是誰盜用等│:0000000-000000│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時許│││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便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5│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戶內。││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25│94年9│辛○○│29,983元│撥打被害人電話,自稱是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部行│戶名: 江彥良 、台│1.證人辛○○於警詢中之證│││月3日│││員,稱被害人之卡費未繳,被害人說其未申請信用│北富邦商業銀行新│述。│││上午11│││卡,對方說可能身分遭冒用,要被害人打電話至金│店分行、帳號:│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時許│││融監督管理局(00-00000000#241 陳世傑 ),使被│000-000000000000│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害人陷於錯誤,便依指示撥打電話聯絡,結果被對│656│3.ATM交易明細1紙。││││││方誤導,而依指示至ATM轉帳至指定之帳戶。│││├──┼───┼───┼────┼──────────────────────┼────────┼─────────────┤│26│94年9│子○○│14,804元│撥打被害人電話,自稱是中國信託銀行收款部小姐│戶名:江彥良、台│1.證人子○○於警詢中之證│││月3日│││,稱被害人之卡費未繳,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便依│北富邦商業銀行新│述。│││下午3│││指示至ATM操作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店分行、帳號:│2.自動化服務機器轉帳交易│││時30分││││000-000000000│明細表1紙。│││許││││000656││├──┼───┼───┼────┼──────────────────────┼────────┼─────────────┤│27│94年9│丑○○│142,017│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稱被害人有信用卡帳款未繳│戶名: 劉俊青 、復│1.證人丑○○於警詢中之證│││月29日││元│,並提供三民分局電話00-0000000要被害人與1名│華商業銀行平鎮分│述。│││下午2│││自稱黃警官之男子聯繫,之後又提供00-00000000│行、帳號:009122│2.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時許│││中華電信及0000000000遠傳電信之電話要被害人│0000000│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與1自稱金融防制中心人員 張學武 之男子聯絡,該││單1紙。││││││男子要被害人去辦理金融帳戶約定控管,要被害人││3.被害人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申請電話轉帳之密碼,申請後對方要被害人將帳戶││1紙。││││││密碼給他,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均依指示操作。│││││││││││├──┼───┼───┼────┼──────────────────────┼────────┼─────────────┤│28│94年10│M○○│105,000│被害人接到1通00-00000000之簡訊電話,表示被│戶名: 王奇昆 、中│1.證人M○○於警詢中之證│││月3日││元│害人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逾期未繳款,叫渠儘快│研院郵局(台北第│述。│││下午2│││繳納,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便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162支局)、帳戶│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時30分│││帳戶。│:0000000-000000│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許││││3│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29│94年10│ 吳益豪 │27,983元│在網路遊戲向被害人佯稱出售遊戲幣,使被害人陷│戶名:宙○○、遠│1.證人吳益豪警詢中之證述。│││月9日│││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至提款機操作而匯款。│東國際商業銀行、│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帳號:0000000000│細表1紙。│││││││9528│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往來││││││││明細查詢單1份。│├──┼───┼───┼────┼──────────────────────┼────────┼─────────────┤│30│94年10│ 張順喜 │30,995元│在網路遊戲向被害人佯稱出售遊戲幣,使被害人陷│戶名:W○○、合│1.證人張順喜警詢中之證述。│││月12日│││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至提款機操作而匯款10,000元、│作金庫中壢分行、│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1,012元、19983元│帳號:0000000000│機交易明細表3紙。│││││││16721;戶名:陳│││││││。│ 小萍 、新竹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89││└──┴───┴───┴────┴──────────────────────┴────────┴─────────────┘附表二:
┌──┬───┬───┬────┬──────────────────────┬────────┬────────────┐│編號│時間│被害人│匯款金額│恐嚇方法│供犯罪用金融帳戶│證據│││││(新台幣││││││││)││││├──┼───┼───┼────┼──────────────────────┼────────┼────────────┤│1│94年6│甲○○│222,000│被害人在家中接到1通電話,對方恫稱 渠兒 子向地│戶名: 陳宣芳 、淡│1.證人 丁孝明 於警詢中之證│││月20日││元│下 錢莊 借款30萬元,因無法還款,目前人在他們手│水中興郵局、帳號│述。│││上午9│││中,要渠立即匯款才放人等語,經被害人與渠兒子│:0000000-│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3紙。│││時30分│││聯絡不上後,一時情急,被害人心生畏懼,立即依│0000000;戶名:││││許│││指示匯款入對方指定之帳戶。(分別於94年6月20│ 黃神全 、永康大灣│││││││日上午10時35分59秒許,匯20萬元;於94年6月20│郵局帳戶、帳號:│││││││日上午11時33分26秒許,匯12,000元;於94年6月│0000000-0000000│││││││20日中午12時39分59秒許,匯10,000元)│;戶名: 陳良 、八││││││││德高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94年6│丙○○│120,000│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恫稱渠女兒 甘禮華 目前人在│戶名: 林怡辰 、羅│1.證人丙○○於警詢中之證│││月20日││元│他們手中,要被害人立即匯款20萬元至指定帳戶,│東郵局、帳號:│述。│││下午1│││否則將對渠女兒不利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並│0000000-0000000│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時30分│││聽到1位女生在哭泣,便一時情急,立即依指示匯││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許│││款至指定之帳戶。││單1紙。││││││││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3│94年6│未○○│10,000元│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恫稱渠兒子 袁國豪 到地下錢│戶名: 陳宥良 、八│1.證人未○○於警詢中之證│││月20日│││莊借款20萬元未還,已被地下錢莊的人抓走,並說│德高城郵局、帳戶│述。│││下午4│││若未立即匯款,將讓渠兒子死等語,使被害人心生│:0000000-000000│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時許│││畏懼,被害人又聽到疑似渠兒子被毒打的聲音,遂│4;戶名: 林鳳君 │││││││一時情急,立即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分│、大 溪崎 頂郵局、│││││││別於94年6月20日15時0分45秒許,匯3萬元;再│帳號:0000000-│││││││於同日15時56分許,匯2萬元。)│0000000││├──┼───┼───┼────┼──────────────────────┼────────┼────────────┤│4│94年7│戊○○│30,000元│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恫稱渠兒子跟地下錢莊借20│戶名:F○○、埔│1.證人戊○○於警詢之證述│││月5日│││萬元,叫渠儘快處理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立│心里郵局、帳號:│。│││某時│││即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0000000-0000000│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5│94年7│丁○○│100,000│撥打被害人電話,恫稱渠兒子 石玉良 因欠債未還,│戶名: 王國隆 、中│1.證人丁○○於警詢中之證│││月5日││元│若不立即匯錢將對渠兒子斷手斷腳等語,使被害人│壢仁美郵局、帳號│述。│││下午4│││心生畏懼,立即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0000000-000000│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文山 第│││時許││││9│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6│94年7│D○○│20,000元│撥打被害人電話,恫稱:「請趕快來救我,請他們│戶名:楊美媛、中│1.證人D○○於警詢中之證│││月8日│││不要打我!」,另一名男子稱渠兒子因欠他們地下│壢興國郵局、帳號│述。│││上午9│││錢莊錢未還,目前在他們手上,另1名男子稱 因渠 │:0000000-000000│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 分│││時許│││兒子背書借款20萬元,原借款人已經跑掉,所以│3│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只好找渠兒子要追回這筆錢,並要求被害人依指示││單1紙。││││││匯款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立即依其指示匯款││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至指定之帳戶。│││││││││││││││││││├──┼───┼───┼────┼──────────────────────┼────────┼────────────┤│7│94年7│ 王秀雄 │97,000元│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恫稱被害人之子為他人作保│戶名:天○○、新│1.證人王秀雄於警詢中之證│││月11日│││而遭其綁架,要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帳戶,使被害人│竹企銀楊梅分行、│述。│││上午11│││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匯款。│帳號:0000000000│2.台灣土地銀行入戶匯款申│││時25分││││5│請書1紙。│││許許│││││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函暨檢附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查詢1份。│├──┼───┼───┼────┼──────────────────────┼────────┼────────────┤│8│94年7│Y○○│1元│撥打被害人電話,恫稱被害人兒子因欠別人20萬元│戶名:天○○、楊│1.證人Y○○於警詢中之證│││月12日│││,現已被人抓住打傷且流血,要被害人立即匯款,│梅郵局帳戶、帳號│述。││││││被害人心生畏懼,立即以現金匯款方式匯入至指定│:0000000-000000│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之帳戶。│1│3.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紙。│├──┼───┼───┼────┼──────────────────────┼────────┼────────────┤│9│94年7│Q○○│60,000元│撥打電話給被害人,恫稱被害人之兒子的朋友 李文 │戶名: 莊秀燕 、平│1.證人Q○○於警詢之證述│││月14日│││忠因欠對方23萬元,還了5萬元後即不見蹤影,還│ 鎮山仔 頂郵局、帳│。│││某時│││剩18萬元未還,但因被害人的兒子是保人,目前在│號:0000000-0000│2.交易明細1紙。││││││他們手上,叫被害人匯錢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957│││││││,立即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10│94年7│酉○○│120,000│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恫稱渠弟弟在地下錢莊借20│戶名: 陳正義 、玉│1.證人酉○○於警詢中之證│││月22日││元│萬元,目前在他手上,命渠趕快匯錢,否則將打斷│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述。│││下午1│││渠弟弟之手腳等語,並撥打被害人之行動電話0917│行、帳號:│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時許│││917958要求被害人聽從指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0000-000-000000│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便依指示轉帳、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分別於94年││單1紙。││││││7月22日下午1時59分許,ATM轉帳30,000元;另││3.存款憑條1紙。││││││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現金90,000元)││4.ATM交易明細1紙。│├──┼───┼───┼────┼──────────────────────┼────────┼────────────┤│11│94年8│A○○│149,000│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恫稱因渠兒子幫朋友做保,│戶名:庚○○、萬│1.證人A○○於警詢中之證│││月25日││元│目前人在他們手中,並要擔負保人之責,故要求被│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述。│││上午9│││害人立即匯款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立即依指│行、帳戶:039531│2.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中埔分 │││時50分│││示於彰化銀行電匯至指定之帳戶。│512805│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許│││││單1紙。││││││││3.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12│94年8│張 陳罔 │100,000│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對方稱他為 紀政榮 ,恫稱因│戶名:紀政榮、蘆│1.證人亥○○○於警詢中之│││月29日│愛│元│被害人兒子欠他老闆30萬元,由他來追討,若不幫│洲中原路郵局、帳│證述。│││下午5│││被害人兒子還款,就要打死被害人兒子,同時亦表│戶:0000000-0000│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時許│││示,若今晚以前不匯款的話,明天就見被害人兒子│821│3.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的屍體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立即依指示匯款││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至指定之帳戶內。││單1紙。││││││││4.交易明細1紙。│├──┼───┼───┼────┼──────────────────────┼────────┼────────────┤│13│94年8│戌○○│90,000元│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被害人聽到哭聲,之後向被│戶名: 邱美萍 、中│1.證人戌○○於警詢中之證│││月30日│││害人恫稱渠兒子的同學向地下錢莊借款30萬元,擔│和秀山郵局帳戶、│述。││││││保人是渠兒子,現在渠兒子的朋友跑掉了,要渠兒│帳戶:│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子償還所欠之錢,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便依指示匯│0000000-0000000│││││││款至指定之帳戶內。│││├──┼───┼───┼────┼──────────────────────┼────────┼────────────┤│14│94年8│ 葉章寶 │50,000元│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恫稱渠兒子因欠不明人士20│ 卓蘭英 申請之板橋│1.證人K○○○於警中之證│││月30日│圓││萬元,若不照他們的指示,將對渠兒子不利等語,│民族路郵局帳戶(0│述。│││上午10│││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立即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00000-0000000)│2.松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時許│││內。││案三聯單1紙。││││││││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15│94年9│U○○│65,000元│撥打被害人電話10通,恫稱其兒子跟人家做保,因│戶名: 夏裕豐 、台│1.證人U○○於警詢中之證│││月5日│││債務人沒法付錢,其兒子目前在他手上,使被害人│北信維郵局(台北│1.述。││││││心生恐懼,加上被害人隱約聽到哭聲,便依歹徒指│26支局)、帳號:│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0000000-0000000││├──┼───┼───┼────┼──────────────────────┼────────┼────────────┤│16│94年9│玄○○│200,000│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恫稱渠兒子被綁架了,若不│戶名: 林志彬 、大│1.證人玄○○於警詢中之證│││月5日││元│立即匯錢將給渠兒子死等語,使被害人心生恐懼,│溪崎頂郵局、帳號│述。│││下午2│││,立即依指示匯款。(分別於94年9月5日下午2│:0000000-000000│2.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時許│││時47分46秒許,匯30,000元;於94年9月5日匯款│1│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170,000元)││單1紙。││││││││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17│94年9│午○○│299,000│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恫稱:「爸爸趕快來救我!│戶名: 范明宏 、台│1.被害人警詢筆錄。│││月5日││元│我跟人作保,結果朋友跑掉,現在被人綁起來,趕│北古亭郵局、帳號│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下午2│││快拿48萬元來救我!」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0000000-000000││││時30分│││立即分2次匯款於指定帳戶。(分別於94年9月5│8││││許│││日下午3時14分57秒匯款280,000元;94年9月5││││││││日下午4時20分33秒匯款19,000元。)│││├──┼───┼───┼────┼──────────────────────┼────────┼────────────┤│18│94年9│P○○│250,000│撥打被害人電話,恫稱渠兒子 張法俊 因幫人做保,│戶名: 蔡慶耀 、埔│1.證人P○○警詢詢中之證│││月5日││元│沒有錢還,目前在他手上,想要兒子回去的話,就│里郵局、帳號:│述。│││下午3│││必須匯款25萬元至他指定之帳戶等語,使被害人心│0000000-0000000│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時許│││生畏懼,便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19│94年9│宇○○│10,000元│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恫稱渠女兒在對方手中,渠│戶名:夏裕豐、台│1.證人宇○○於警詢中之證│││月9日│││女兒有積欠債務,如不及時付清欠款,將對渠女兒│北信維郵局(台北│述。│││下午3│││不利,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被害人並有聽到渠女兒│26支局)、帳號:│2.嘉義縣政府警察中埔分局│││時20分│││之聲音,便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0000000-0000000│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許│││││1紙。││││││││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20│94年9│地○○│100,000│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對方自稱 陳家華 ,是地下錢│戶名:陳家華、土│1.證人地○○於警詢中之證│││月20日││元│莊的人,恫稱被害人兒子 張澤生 因欠地下錢莊錢共│城貨饒郵局、帳號│述。│││上午11│││50萬元,目前人在他手上,要求被害人立即匯款贖│:0000000-000000│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時30分│││人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被害人並聽到有男子│7││││許│││在哭的聲音,立即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21│94年9│O○○│29,100元│撥打被害人電話,恫稱渠媳婦 石美秋 目前人在他們│戶名: 高泉龍 、深│1.證人O○○於警詢中之證│││月20日│││手中,要求對方立即匯款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坑郵局、帳號:│述。│││某時│││,立即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0000000-0000000│2.高雄縣政府警察局 岡山分 ││││││││局前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3.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22│94年9│ 鄒林麗 │170,000│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對方自稱係地下錢莊的人,│戶名: 呂學宜 、新│1.證人L○○○於警詢中之│││月21日│芳│元│恫稱因渠女兒 鄒佩玲 為人作保無錢還債,目前在他│屋郵局、帳號:02│證述。│││某時│││們手上,要求被害人匯款贖人等語,使被害人心生│00000-0000000│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畏懼,立即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分別於94│;戶名: 陳明月 、│││││││年9月21日13時43分46秒匯12萬元及於不詳時間匯│中和連成路郵局、│││││││款5萬元。)│帳號:0000000-00││││││││89022││├──┼───┼───┼────┼──────────────────────┼────────┼────────────┤│23│94年9│ 楊戚國 │70,000元│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自稱是渠兒子之男子來電,│戶名:呂學宜、新│1.證人I○○○於警詢中之│││月22日│華││對方在哭,並恫稱因為人作保遭人押去了,另1男│屋郵局、帳號:│證述。│││下午2│││子則恫稱因渠兒子幫他作保欠他50萬元,要被害人│0000000-0000000│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時許│││立即匯款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立即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24│94年10│ 張簡秀 │50,000元│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恫稱被害人之子遭其綁架,│戶名: 李雷 、過埤│1.證人 張簡秀鳳 警詢中之證│││月12日│鳳││要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帳戶,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依│郵局、帳號064103│述。│││時許│││其指示匯款6筆共500,000元。│6;戶名: 張祥麟 │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5紙。│││││││、郵局、帳號:03│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00000-0000000;│證1紙。│││││││戶名:宙○○、郵││││││││局、帳號:028102││││││││0-0000000;戶名││││││││: 蔡婉君 、郵局:││││││││帳號:0000000-00││││││││42352;戶名:洪││││││││ 佳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27││││││││0000000000││└──┴───┴───┴────┴──────────────────────┴────────┴────────────┘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1│ 陳萬增 遠東銀行存摺1本││├──┼────────────┼──────────┤│2│ 鄧遠雄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1本││├──┼────────────┼──────────┤│3│宙○○第一銀行存摺1本││├──┼────────────┼──────────┤│4│ 蕭明煌 華南銀行存摺1本││├──┼────────────┼──────────┤│5│ 楊明樺 郵局存摺1本││├──┼────────────┼──────────┤│6│提款卡4張││├──┼────────────┼──────────┤│7│筆記本1本││├──┼────────────┼──────────┤│8│NOKIA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9│NOKUA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10│報紙廣告1張││└──┴────────────┴──────────┘附表四: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1│新台幣53000元││└──┴────────────┴──────────┘附表五: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1│T○○台灣銀行存摺1本│與本案無關│├──┼────────────┼──────────┤│2│陳豔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與本案無關│││本││├──┼────────────┼──────────┤│3│T○○台灣銀行提款卡1張│與本案無關│├──┼────────────┼──────────┤│4│NOKIA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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