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於泰國之確實住居所地址(泰國文地址)。
二、本件否認子女事件起訴狀泰國文譯文及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B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