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送達代收人 王峻宏 右原告與被告德添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叁萬捌仟陸佰玖拾元,折合銀元壹佰零壹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玖角,折合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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