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六號
再審聲請人友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義弟 右當事人與再審相對人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零捌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