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蔡孝一 送達代收人 李巧雯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柒仟貳佰元,折合銀元捌拾玖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壹拾陸元肆角,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