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邱春生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邱春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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