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肆仟壹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叁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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