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告 鄭政雄

被告 許木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9萬6640元【計算式:39地號面積152㎡×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7萬3980元/㎡×原告權利範圍2/3=749萬664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2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地號之最新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提出彩色近照,有建物)。原告或被告現有無居住或使用本件系爭土地及房屋?建物外,有無剩餘空地?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員林市中山南路?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四、請就抵押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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