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62號原告葆岡工程有限公司
大廈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貳點柒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