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盜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連續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94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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