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李延鑫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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