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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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投票行賄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16日犯投票行賄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5年度選訴字第4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並經本院95年度選上訴字第30號及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869號依序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