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二千一百七十六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後,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七號民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件在卷可憑。又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救字第三三號駁回原告之聲請後,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九○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且為原告 陳明 在卷。嗣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復命原告應於三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許冰芬~B法官劉長宜~B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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