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