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 羅文禹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琦 律師
劉彥玲 律師被上訴人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納森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李柏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