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戊○○上1人複代理人癸○○
寅○○子○○丑○○庚○○上3人複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立昌有限公司、己○○○、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乙○○、辛○○即衡平法律事務所、壬○○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