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美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一、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1月至7月之各項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書、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朱董賴 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朱董賴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 朱貴全朱永全 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朱董賴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更生前每月應清償各債權銀行之金額,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各類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戶籍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聲請人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聲請前兩年內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交付租金,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交付,應說明其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之申請書面資料及全部附件(債權人清冊)。
十二、聲請人投保商業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三、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