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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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9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與信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信福公司)間有金錢糾紛,於民國96年2月15日中午12時許,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在設於高雄市○○區○○○路○○○號之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前,以右手毆打於信福公司擔任會計人員之乙○○臉部,致其受有右眼周圍挫傷併結膜下出血、疑頭部受傷併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本院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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